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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凯、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圣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周凯,男,汉族,大专文化,淮北矿业集团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7-1花园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圣楠,女,汉族,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周凯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圣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书香雅苑西的紫薇苑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