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于学辉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50号被执行人:于学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淑波与被执行人于学辉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学辉有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林审判员 叶小彭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