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育彬与倪新科、陈雷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育彬,倪新科,陈雷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9号申请执行人:范育彬。被执行人:倪新科。被执行人:陈雷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育彬与被执行人陈雷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雷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234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雷斯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雷斯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另案查封陈雷斯与倪新科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北白象镇世茂国际花园的两套房产,该两处房产已向银行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陈雷斯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陈雷斯尚欠申请执行人范育彬执行款22348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代书记员 金玲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