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杨华枝与陈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枝,陈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234号原告杨华枝,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陈燊明,男,1970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枝诉被告陈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杨华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华枝负担。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晓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