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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加林、胡岩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加林,胡岩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09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婷、陈泓晓,该公司职员。被告:林加林。被告:胡岩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加林、胡岩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