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平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平,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初238号原告何某平。委托代理人李伯均。被告李某。原告何某平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孙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伯均,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4日23:00左右,原告何某平与被告李某在位于光华大道段的珠江广场一楼发生拉扯打架,经报警后柳城派出所万远龙警官到达现场。当晚何某平由于负伤住进温江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十天,共花费七千余元。在调解员王警官调解下,双方友好达成被告李某支付给原告住院治疗费用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履行承诺,付清所承诺的医疗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只是现在没有钱,无法履行。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23时,在温江区珠江国际广场,何某平、李某发生打架,其中何某平被打伤入院治疗,花费7000余元医疗费。2015年9月29日,何某平与李某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李某自愿赔偿何某平医疗费及其它,共计1万元;2、何某平、李某自愿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并放弃诉权;3、双方不得为此再行矛盾,否则依法追究;4、签字之日,该纠纷了结”。2015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医疗赔偿费10000元,定于2015年10月2日支付。但被告李某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被告身份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架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愿意履行,对此本院双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据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某平支付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付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