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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刘函挺、胡志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函挺,胡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刘函挺被执行人胡志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000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志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志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霰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