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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潘修杰与周永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修杰,周永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102号原告潘修杰,居民。被告周永文。本院受理原告潘修杰与被告周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潘修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修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