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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化铁与何青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铁,何青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1596号原告王化铁,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兴周,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青山,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原告王化铁与被告何青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化铁之委托代理人彭兴周、被告何青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化铁诉称,我于2013年承建了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苗营村的民房建设工程,现上述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何青山尚欠我工程款7000元,上述款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何青山辩称,原告为我建房及欠款7000元属实。但原告向我交付的房屋有多处质量问题,原告答应给我修但一直没有修,故不同意给付上述款项。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何青山(甲方)与王化铁(乙方)签订苗营村建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王化铁承建何青山家的民房建设工程,房屋造价为每平方米1450元。该协议还对房屋地基深度、圈梁钢筋、组合柱、室内电线、檩子、椽子、塑钢门窗等材料的型号等进行了约定。现上述房屋已建成,何青山已入住。2014年2月22日,何青山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建筑商款叁万贰仟元整”。2015年2月,何青山付款25000元。2016年3月,王化铁诉至本院追索余款7000元。何青山持答辩意见抗辩。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现场勘察中,何青山指认其所称的质量问题包括房屋正房卫生间设计不规范,水汽出不去导致木料潮湿;自来水等地下管道严重漏水;台砖塌陷;南屋线路不畅、无法开灯;南房渗漏等问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勘察笔录、建房协议、欠条、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所建房屋已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对尚欠工程款7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上述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建房协议中并未对工程质量等事项予以细致、明确约定,我国目前对涉及农村房屋的质量问题也没有相关建筑标准,但经现场勘察,本案所涉房屋确实存在一定建筑瑕疵,原告拒绝对此维修,故就该瑕疵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自被告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化铁工程款四千元。二、驳回原告王化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化铁负担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何青山负担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