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立二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湘华与刘西辉、唐文兵、李建华、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湘华,刘西辉,唐文兵,李建军,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立二监字第9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湘华,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林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西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文兵,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建军,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英,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湘华与被申请人刘西辉、原审被告唐文兵、李建军、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力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湘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星审判员 何翔审判员 赵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