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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杨秀殿、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殿,王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殿。被执行人王翠霞。申请执行人杨秀殿与被执行人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翠霞在银行的工资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5000及利息、迟延履行���、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仕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