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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树德与曹树波买卖合同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德,曹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德(已故)。委托代理人杨春凯。被执行人曹树波,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德与被执行人曹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当庭履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04)绥北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