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阮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阮丽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184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城关东浦路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希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巧媚,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丽萍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依法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大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