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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彭某某与肖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4107号申请人彭某某,男。申请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某某、李某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肖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某某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