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白与被执行人唐进义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白,唐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李 小 白 与 被 执 行 人 唐 进 义 间 借 贷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达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白,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唐进义,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申请执行人李小白与被执行人唐进义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进义仅有的工资已依法在本院其他案件中予以冻结,我院同时对被执行人唐进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债权、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倪 彦 斌执行员 格日乐图执行员 田 小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仲 玮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