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纪兆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兆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60号罪犯纪兆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豫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2001)宿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兆猛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纪兆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4月8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9)、(2011)、(2012)、(2014)宁刑执字第2341号、第3611号、第11616号、第6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纪兆猛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纪兆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纪兆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受到短期管控处理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兆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违反监纪监规,受到短期管控处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兆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