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爱红与曹峰、曹玉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曹峰,曹玉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3001号原告:张爱红。被告:曹峰。被告:曹玉圣,系鲁S×××××号小型客车所有权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地址:兰馨园综合办公楼原告张爱红与被告曹峰、曹玉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峰、曹玉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可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