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恒刚、游文秀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特6号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家华,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申恒刚,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游文秀,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实现被申请人申恒刚、游文秀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申恒刚、游文秀已向其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