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丛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丛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6日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丛某某职务侵占一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