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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聚友饮料批发商行与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汇连锁网吧乐港店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聚友饮料批发商行,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汇连锁网吧乐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聚友饮料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田心工业园第五栋宿舍一楼第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8091579-8。法定代表人:吴玉翠。被执行人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社区三路104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256127-8。法定代表人:倪阳春。被执行人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汇连锁网吧乐港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区1栋华厦楼一至三层部分之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088643085。法定代表人:秦雪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聚友饮料批发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汇连锁网吧乐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友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汇连锁网吧乐港店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5595.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思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