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盛淑峰、宋全道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淑峰,宋全道,刘金玲,宋英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淑峰。委托代理人贾兆来,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岱,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全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英。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铭铭,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淑峰因与被上诉人宋全道、刘金玲、宋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必要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盛淑峰。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齐 新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