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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盛淑峰、宋全道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淑峰,宋全道,刘金玲,宋英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淑峰。委托代理人贾兆来,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岱,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全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英。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铭铭,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淑峰因与被上诉人宋全道、刘金玲、宋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必要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盛淑峰。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齐 新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