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许创涛与余慧艳,深圳市龙岗区卓慧化妆品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创涛,余慧艳,深圳市龙岗区卓慧化妆品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934号原告许创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玉湖镇。被告余慧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卓慧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余慧艳。本院在审理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创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许创涛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