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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艳芳与周效银、赵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方,周效银,赵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方,女,生于1983年10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周效银,男,生于1976年3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赵光容,女,生于1976年8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刘艳芳申请恢复执行周效银、赵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以(2011)合江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裁定,于2011年8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光容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住房一套。2012年2月23日,本院受理牟勇诉周效银、赵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3月7日,牟勇向本院递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保全申请,本院出具(2012)合江民保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续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周效银、赵光容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光容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