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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良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良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96号原告李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东英,居民。被告王良波,居民。原告李健诉被告王良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 判 长  汤步银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