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良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良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96号原告李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东英,居民。被告王良波,居民。原告李健诉被告王良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 判 长 汤步银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