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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洁与重庆恒方房地产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洁,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411号原告薛洁,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委托代理人朱磊,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叶盈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洁诉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