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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525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奈曼旗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化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奈人社监理字[2016]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拖��工人张永刚、许亮等5人工资一案,于2016年1月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奈人社监罚字[2016]第4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奈人社监理字[2016]第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奈人社监理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6,987.50元(工资11,325.00元,赔偿金5,662.50元)并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案卷》副本及说明各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奈人社监理字[2016]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南京文审判员  李利华审判员  何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远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