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6民初75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周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多次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儿子王某乙随被告周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周某自行承担。原告王某甲享有探望权。三、由原告王某甲给付被告周某分居期间孩子生活费10000元。(已交付)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五、双方各无其它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