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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471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系原告陈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浩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