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业运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亚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644号原告深圳市东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洪。被告深圳市泰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孟春。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毅(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