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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曲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33号原告曲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