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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秦国钧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钧,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武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25号原告秦国钧,男.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河郦景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744125-3。法定代表人赵倨,董事长。被告刘绍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钧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钧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国钧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国钧负担。审 判 长  林亿云审 判 员  胥丕勋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