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贾永亭、赵翠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贾永亭,赵翠荣,贾波峰,王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住山东博兴。法定代表人李永青,行长。被执行人贾永亭,男,195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赵翠荣,女,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贾波峰,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翠霞,女,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259.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80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