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时代鑫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芮松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时代鑫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芮松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时代鑫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万兴街*号*幢*层新**号。法定代表人:杜克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芮松伦,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再审申请人四川时代鑫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芮松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已向再审申请人四川时代鑫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因四川时代鑫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时代鑫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