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811号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负责人郑风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凯,男,生于1984年12月5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就欠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欠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1元,由原告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玉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