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汤国强、胡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7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国强、胡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汤国强、胡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汤国强、胡静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汤国强(公民身份号码、胡静(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