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05号李文泉张立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1127民初731号,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立民,但被执行人张立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立民银行存款619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