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喜只与邹鑫淼、郭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只,邹鑫淼,郭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745号原告王喜只,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鑫淼,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娜,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经前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只诉被告邹鑫淼、被告郭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只撤回对被告邹鑫淼、被告郭娜、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喜只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