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654号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林国基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林国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飞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寅光、李碧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国基,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63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林国基其他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三国土罚[201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国基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岗头村委会大岗村民小组“隔塘”(土名)12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地上新建的村民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将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三水区白坭镇岗头村委会大岗村民小组。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拆除违建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