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凤翊、万桂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翊,万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6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凤翊,男,汉族,1949年6月30日生,住普兰店市南山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桂兰,女,汉族,1950年3月11日生,住址同上。上诉人王凤翊、万桂兰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重新给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因生育第二胎孩子时不合理罚款,要求返还罚没款物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二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梅审判员 周伯吉代理审理员魏久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