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桂斌与宋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斌,宋爱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1740号原告姚桂斌,男,1943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宋爱兵,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岩,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桂斌诉被告宋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桂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宋爱兵的委托代理人马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桂斌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9月1日分六次借给被告宋爱兵现金共计31.8万元。从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1月29日期间,原告找被告要回9.9万元,被告承诺9.9万元系借款的违约金。后原告再找被告要钱就找不到人了,电话也打不通。综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宋爱兵偿还借款本金31.8万元。被告宋爱兵辩称,被告对于2011年4月22日借款19万元、5月6日借款3万元、8月15日借款2.5万元,合计借款24.5万元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其他借款7.3万元不是被告借的。被告已偿还了借款本金9.9万元,现尚欠14.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被告宋爱兵向原告姚桂斌借款1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姚桂斌现金壹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190000)从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按每日壹百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从第十一天起另加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特定违约金至还清本金和违约金止。”2011年5月6日被告宋爱兵向原告姚桂斌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姚桂斌现金叁万元人民币(小写30000)从2011年5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按每日壹百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从第十一天起另加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特定违约金至还清本金和违约金止。”2011年8月15日被告宋爱兵向原告姚桂斌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姚桂清现金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小写25000)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还,按每日壹百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从第十一天起另加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特定违约金至还清本金和违约金止。”以上借款合计为24.5万元。以上借款发生后,被告宋爱兵分别于2012年2月17日、2月25日、3月15日、5月31日、8月31日、10月22日、2013年1月29日偿还原告姚桂斌4万元、4500元、4500元、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合计9.9万元。原告姚桂斌为证明其主张的借款7.3万元(31.8万元-24.5万元),举证了借款人签名为“宋爱兵”的借据三张,并陈述该三张借据的借款人签名系被告宋爱兵的老表宋爱军所代签,被告宋爱兵否认该三张借据的借款系其所借,且不认可案外人的代签行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宋爱兵签名的借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姚桂斌主张的借款本金31.8万元中的24.5万元,被告无异议,且有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姚桂斌主张的其他借款本金7.3万元,并非被告宋爱兵所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爱兵已偿还的9.9万元,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先偿还违约金后偿还本金,经过计算,截止至2013年1月29日被告宋爱兵尚欠原告姚桂斌借款本金2217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爱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桂斌借款本金221740元;二、驳回原告姚桂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姚桂斌负担720元,被告宋爱兵负担23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