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传河与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和,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周传和,男,汉族。被执行人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周传和申请执行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工伤纠纷一案中,此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嫩劳人仲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