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6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6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古竹镇。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等合计6973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1121.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945.9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