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淳世琼诉刘世忠、徐光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世琼,刘世忠,徐光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391号原告淳世琼,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世忠,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光平,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淳世琼诉被告刘世忠、徐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淳世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0.00元,由原告淳世琼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