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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淳世琼诉刘世忠、徐光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世琼,刘世忠,徐光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391号原告淳世琼,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世忠,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光平,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淳世琼诉被告刘世忠、徐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淳世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0.00元,由原告淳世琼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