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茂名市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玉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玉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梁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广源,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玉隆,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玉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468.10元及滞纳金1410.20元(滞纳金自2013年10月6日起计至2014年10月29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2014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此另计)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戴玉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易坤梅存款799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吴永堂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