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张天成与阳城县河北镇坪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成,阳城县河北镇坪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成。被执行人:阳城县河北镇坪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原文胜,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成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河北镇坪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天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