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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吴高广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吴高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赣0322民督14号申请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住所地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负责人黄文蔚,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业主,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吴高广,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申请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吴高广偿还所欠申请人鞭炮纸款68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高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鞭炮纸款68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债务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