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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贵强与郭丽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强,郭丽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29号原告张贵强,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郭丽波,男,1974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强与被告郭丽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兴凤审 判 员  郑平珍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