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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邓远勇与凌晓龙、刘廷蓉、杜平、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勇,凌晓龙,刘廷蓉,杜平,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579号原告:邓远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凌晓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廷蓉,女,住址同上。被告:杜平,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渡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勇诉被告凌晓龙、刘廷蓉、杜平、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远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渡分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刘仁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仁兰名下的房地权宣城字第*****号和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二、查封被告宣城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渡分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