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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涛诉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宋建平。被执行人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平。张涛诉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被告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涛本金及利息共计64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宋建平、河南一品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建平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房产一套;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延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