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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762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卫某与靳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762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卫某,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靳某,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卫某与被执行人靳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靳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振江 微信公众号“”